【保健食品双无换证问题解答】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涉及增订、修订理化、微生物、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 2025-09-09
制定产品技术要求时,涉及增订、修订理化、微生物、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的,应如何提交试验报告等材料?
答: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等规定,涉及增订、修订理化、微生物、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指标的,只需提交相应增修订指标的卫生学或稳定性试验报告,无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指标的试验报告。对于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应提供相应指标的稳定性试验报告;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应提供相应指标的卫生学试验报告。产品稳定性和非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可参考《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