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 附则
2025-02-21
第二十三条 新功能保健食品是指同时提出新功能建议和对应功能产品注册申请的保健食品,不包括新功能纳入建议征求社会意见后,提交的功能评价方法雷同或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审评中心应当为建议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开展保健食品新功能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