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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无”保健食品集中换证 五、具体要求(二)产品名称

2024-11-07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保留产品原名称的,理由应当充分合理。调整产品名称的,可在新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产品原名称,使用至本次换发证书有效期结束。

(三)申请人主体资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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