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无”保健食品集中换证 五、具体要求(二)产品名称
2024-11-07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保留产品原名称的,理由应当充分合理。调整产品名称的,可在新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产品原名称,使用至本次换发证书有效期结束。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换证业务咨询热线:400-070-1617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现行有关规定。保留产品原名称的,理由应当充分合理。调整产品名称的,可在新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产品原名称,使用至本次换发证书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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